(2016)青022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占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青0221刑初1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范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8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利”牌小轿车沿省道202由南向北行驶至202线5KM+670M处时,与对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红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红旗”牌小轿车乘车人王某某、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197.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孙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赔付(计600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因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及车辆损坏等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瑞云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