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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星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星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终314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星源,曾用名陈继,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星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星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星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星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星源明知杨则奇、石创、王新刚吸食毒品,仍然允许他们滞留其经常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城南路怡莱酒店房间吸毒,有犯罪的主观恶性,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星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星源撤回上诉。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兴盛审判员  杨惠宇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旦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