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全兴与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全兴,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5行初5号原告吕全兴,男,汉族,1962年9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年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保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全明,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信访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全兴诉被告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次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年涛,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勇、王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依法给原告颁发了驻市集建(宅)字第02074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权证)。2015年8月11日,原告向市国土局递交《关于返还吕全兴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驻市集建(宅)字第0207459号暨恢复档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被告拒不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1.确认市国土局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拒不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确认使用权证真实、合法、有效并恢复档案。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标的物在(2013)驿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诉争土地的范围内。该判决对诉争标的物(含本案诉争标的物)已经作出明确的判决结果,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标的物被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所羁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全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耀中审 判 员 袁爱霞人民陪审员 张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冬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