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聂合的与刘国山、刘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合的,刘国山,刘山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200号原告聂合的。被告刘国山。被告刘山敏,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合的诉被告刘国山、刘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合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合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合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合的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