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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聂合的与刘国山、刘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合的,刘国山,刘山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200号原告聂合的。被告刘国山。被告刘山敏,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合的诉被告刘国山、刘山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合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合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合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合的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国审 判 员  刘顺华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