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与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郭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329号原告任,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任诉被告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原告任自愿负担50.00元,退还原告任50.00元。代理审判员 李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丽丽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