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3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其欲再给被告肖某某一次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超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煌燃速 录 员 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