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多加与被告南京美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多加,南京美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00号原告吕多加,女,1987年3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国龙,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美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猫网络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紫东国际创意园E栋302室。法定代表人黄智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华,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吕多加诉被告美猫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美猫网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应当将案件移送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美猫网络公司位于南京市区,原告陈述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南京市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美猫网络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钦一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