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钱正宇与朱艳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1钱正宇,2朱艳红,3戴东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88号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东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怡静,该银行职员。被告1钱正宇,居民,联系。被告2朱艳红,居民,联系。被告3戴东平,居民,灌南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原告民丰村镇银行与被告钱正宇、朱艳红、戴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丰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怡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正宇、朱艳红、戴东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丰村镇银行诉称:被告钱正宇因工程需要于2012年10月30日与其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19日,向被告钱正宇贷款20万,其贷款方式为授信三年,循环使用,以被告钱正宇、朱艳红共同共有的位于新东南路城市花园的房屋进行抵押。其与被告钱正宇、戴东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戴东平为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钱正宇于2015年10月22日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为此,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钱正宇、朱艳红、戴东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钱正宇、朱艳红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30日被告钱正宇向原告申请贷款,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抵押人为被告钱正宇、朱艳红,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自从2012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19日,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展期,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借据利率基础上加收50%利率加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抵押权。被告钱正宇、朱艳红以其位于新东南路城市花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G00130282)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意将上述房地产以评估值的60%即20万抵押给原告,抵押期限为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后原告与被告钱正宇、戴东平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戴东平为被告钱正宇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最高限额内,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借据,借据载明:结息方式为每月21日结息,年利率为9.000%,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5日。被告钱正宇最后一次偿还利息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未按时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国有土地证、借款借据、还款明细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告钱正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被告钱正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依合同约定对尚未到期的借款有权要求其提前还款;故被告钱正宇应对未到期的借款及利息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钱正宇、朱艳红系夫妻关系,被告钱正宇贷款用途为家庭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钱正宇、朱艳红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个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戴东平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在担保期限内,被告戴东平应对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正宇、朱艳红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2日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3.5%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对被告钱正宇、朱艳红提供的以其所有抵押的位于新东南路城市花园(房屋所有权证号G00130282)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灌南民丰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戴东平对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300元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钱正宇、朱艳红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戴东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朱学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