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中诉被告周保成、梁太清、杜强、杜驼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中,周保成,梁太清,杜强,杜驼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118号原告赵海中,男,1963年3月6日生,现住榆社县。委托代理人郝秀花,女,1964年4月8日生,现住榆社县。(系原告妻子)被告周保成,男,1973年4月10日生,现住榆社县。被告梁太清,男,1966年3月9日生,现住榆社县。被告杜强,男,1987年1月9日生。被告杜驼文,男,1959年10月17日生。原告赵海中诉被告周保成、梁太清、杜强、杜驼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建龙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武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