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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汪悄恩与汪晴恩、汪理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悄恩,汪晴恩,汪理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号申请执行人:汪悄恩,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晴恩,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汪理永,男,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悄恩与汪晴恩、汪理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悄恩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