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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与余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余德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57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梁诗霖,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叶艺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余德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以下简称碧桂园陈村管理处)诉被告余德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艺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陈村管理处诉称,2002年7月1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碧桂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提供物业房屋,被告没有应向原告缴纳441.49元的物业服务费;如被告逾期缴纳,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5‰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5年5月至今一直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973.41元(按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175.33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花园面积181.66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收;合计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441.4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月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5‰为标准,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的违约金为2410.5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碧桂花城业主入住登记表各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和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已收楼入住;3.被告余德强欠交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明细表、缴费通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的欠费情况,原告已向被告进行催收。被告余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5日,原告碧桂园陈村管理处和被告余德强签订了《碧桂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自管理公司发出的入伙通知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计收标准为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及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其中该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5.33平方米,花园面积为181.66平方米,被告应按441.49元/月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每次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5日前;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5‰为标准缴纳违约金。另查,被告余德强于2002年7月19日入伙。被告从2015年5月1日起未向原告碧桂园陈村管理处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16年2月1日,被告共拖欠物业服务费3973.41元。经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碧桂园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依约最迟应于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自2015年5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单价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理有据,但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更符合公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德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支付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3973.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别以每月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基数,从逾期之日(当月6日)起,按日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村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