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802号原告田某某,女,1968年5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史某某,男,1967年8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