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山西鑫天马物流有限公司与马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鑫天马物流有限公司,马仁,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鑫天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执行人马仁。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弥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12号民事判决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执行之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字第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