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罗秀芳诉石长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7民初143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荣华,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离婚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家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