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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纲才诉被告徐东平、吴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纲才,徐东平,吴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766号原告杨纲才,男,成年,汉族,住赣县。被告徐东平,男,成年,汉族,住赣县。被告吴玉珍,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纲才诉被告徐东平、吴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纲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东平、吴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纲才诉称:被告徐东平、吴玉珍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两被告因建房装修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个月,每月按500元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仅向原告支付2个月的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东平、吴玉珍清偿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东平、吴玉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进行举证并提出抗辩意见,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杨纲才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徐东平、吴玉珍清偿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东平、吴玉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杨纲才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东平、吴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译铃审 判 员  许德平人民陪审员  刘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