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玉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波,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0元,由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