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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卓振昌与陈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振昌,陈绍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033号原告卓振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绍兵,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卓振昌与被告陈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卓振昌与被告陈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