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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吕家琳与何启麟、何启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家琳,何启麟,何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吕家琳,居民。被执行人:何启麟,居民。被执行人:何启安,居民。申请执行人吕家琳与被执行人何启麟、何启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启麟、何启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家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皖0321执33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家琳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