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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康知华与苏宁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知华,苏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4454号原告康知华,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苏宁宁,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萌,男。原告康知华与被告苏宁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知华,被告苏宁宁以及被告太平洋保险的委托代理人李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知华诉称:2015年12月13日,在西城区广宁伯路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确认苏宁宁为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车辆定损发生分歧,被告不配合原告理赔事宜。原告自行支付修理费,并因此产生相关损失。太平洋保险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1200元、误工费463元、交通费272元、汽油费46.89元,诉讼相关费用7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宁宁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同意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燃油费等无事实依据,不认可,除修车费外,均不同意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保险。对车辆修理费同意赔偿。其他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部分,不属于我公司赔偿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1时30分,在西城区广宁伯街,苏宁宁驾驶小客车(车牌号×××)未避让原告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发生剐蹭事故,确认苏宁宁为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被送往北京鹏奥汽车服务中心修理,结算单显示进场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出厂时间为1月22日,原告支付修理费1200元。误工费部分,XX公司出具证明,原告因处理有关机动车理赔事项,于2016年1月14日和1月19日分别请事假各半天,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扣减工资463元。原告另出示2016年1月20日和1月22日在肿瘤医院的影像检查报告单及处方笺,说明因车辆停驶期间,因为治疗自身疾病额外支付交通费的事实。另查,苏宁宁驾驶的车辆由太平洋保险承保交强险以及保险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结算单、修理费发票、误工证明、病历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太平洋保险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首先根据保险规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的,由苏宁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出示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害人在定损、送修及取车时产生误工是必然损失,该期间确实被扣发工资,侵权人应当赔偿,原告出示的误工证据,其中记载的1月19日并非送修或取车时间,不能认为是处理事故产生的事假,故该项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告因车辆修理期间的误工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未出示对应的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康知华车辆修理费一千二百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苏宁宁赔偿原告康知华误工费二百三十一元五角。三、驳回原告康知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苏宁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苏宁宁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