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福新与高辉交通事故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新,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121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福新,男,1953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高辉,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福新与被执行人高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7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洪 宁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