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67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