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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678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肖博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