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4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仁斌与王强,吉运集团泰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仁斌,王强,吉运集团泰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4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仁斌,男,苗族,1967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邓忠双,男,土家族,1968年8月29日,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汉族,1978年3月26日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运集团泰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灌庄社区南外环中段(中庭锦城门头房)。法定代表人:宋益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丁仁斌与被上诉人王强、吉运集团泰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秀法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丁仁斌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丁仁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仁斌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仁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代理审判员 姚力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