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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某车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某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43号原告马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北新街。被告史某某,女,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某车库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