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某车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某
案由
车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43号原告马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北新街。被告史某某,女,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史某某车库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