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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王红波,王书金,王洪英,文鑫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英。委托代理人:文卫标。委托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鑫。原审原告:王书金。上诉人鄄城华润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王红波因与被上诉人王洪英、文鑫及原审原告王书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