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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登志与田庆、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志,田庆,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09号原告张登志,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经天里**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李道准,四川诚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田庆,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杜家场村9组515号。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朋大道3号东方希望科研B座1楼。法定代表人陈俊先。本院于2016年0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登志诉被告田庆、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程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未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