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燕、杨亚东与徐武平、刘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燕,杨亚东,徐武平,刘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尹燕,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3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杨亚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徐武平,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刘晓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尹燕、杨亚东与徐武平、刘晓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武平与徐武泽、何洪伦共同投资成立了旺苍县燕子峡煤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被关闭,现有政府给予的奖补资金收人。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徐武平应领取的奖补资金收人150万元予以冻结,待政府给予的奖补资金到位后,再由协助执行部门协助提取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