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行辖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汤承华与汉阴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9行辖第8号上诉人(起诉人)汤承华,男,汉族,生于1943年9月9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上诉人汤承华起诉汉阴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不服陕西省汉阴县法院(2016)陕0921行初1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承华诉汉阴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一案,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项诉讼请求追究行政责任不属于行政案件审判权限范围,第三项诉讼请求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后才能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世娟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李俊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