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辖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明源与林油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源,林油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油阵,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林明源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明源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明源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明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