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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林明源与林油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源,林油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油阵,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林明源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0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明源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明源的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其虽主张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明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