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城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建霞与张兰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霞,张兰珍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建霞。被告张兰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霞与被告张兰珍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霞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