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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现凤与刘永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现凤,刘永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宋现凤,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永阁,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现凤与被执行人刘永阁追偿权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现凤于2016年4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