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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欧阳礼与黄朝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礼,黄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执47号申请人欧阳礼。被执行人黄朝英,农民。关于欧阳礼申请执行黄朝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宾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阳礼于2016年1月19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黄朝英向申请人欧阳龙支付保修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黄朝英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黄朝英于2016年4月1日履行了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9**执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雷志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