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84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石某,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孝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