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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484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被告:石某,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孝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