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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郑石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郑石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46号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春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女,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林郑石羡,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郑石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晓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