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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晓云诉鞍山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云,鞍山林业局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2民初1894号原告:王晓云,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民生东路7栋1单元9号,身份证号码:210311197306130948,系鞍山市铁东区风驰汽车精品行业主。被告:鞍山林业局,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69号。法定代表人:张东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云与被告鞍山市林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云承担。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