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8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80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束书伟,该××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法定代表人李冬英,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告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512178.50元,由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前至给付100000元至2015年7月30日前分期给付;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被告按未付款金额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0元、保全3170费,合计7630元,由被告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给付20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亚希维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江苏唯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99808.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徒辛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钰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