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常秀玲、李灿灿等与崔玉闯、赵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秀玲,李灿灿,李港,李敏,崔玉闯,赵丰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70-1号原告常秀玲,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原告李灿灿,女,汉族,1995年1月13日出生。原告李港,男,汉族,1997年4月24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敏,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原告李敏,女,汉族,1991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闯,男,汉族,1989年4月8日出生。被告赵丰收,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秀玲、李敏、李灿灿、李港与被告崔玉闯、赵丰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玉闯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或者账户,担保人贾坤自愿用个人名下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玉闯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被告崔玉闯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保证人贾坤担保车辆豫N-×××××号丰田牌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贾自民人民陪审员 王海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