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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宗琼与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琼,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835号原告:韩宗琼,女,汉族,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王惠。被告: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琼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宗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宗琼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琼撤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征收203元,由韩宗琼负担。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