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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穆庆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穆庆成,靳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5号申请执行人: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明辉,经理。被执行人:穆庆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靳淑霞,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与穆庆成、靳淑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穆庆成、靳淑霞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庆成、靳淑霞银行存款3万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