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穆庆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穆庆成,靳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45号申请执行人: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明辉,经理。被执行人:穆庆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执行人:靳淑霞,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执行高唐腾跃机械有限公司与穆庆成、靳淑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穆庆成、靳淑霞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庆成、靳淑霞银行存款3万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