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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361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引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