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崔燕霞与叶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燕霞,叶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崔燕霞。被执行人叶建军。本院在执行崔燕霞与叶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执恢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谭环栋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