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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朝晖与葛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朝晖,葛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902号原告:葛朝晖,农民。被告:葛为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朝晖为与被告葛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朝晖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朝晖要求撤回对被告葛为峰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朝晖撤回对被告葛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朝晖负担。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