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3民初233号原告何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牛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月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招赘到被告家后,被告家人经常刁难我、嫌弃我,故意找茬侮辱我,被告也多次提出离婚,我现在已无法忍受了,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辩称:婚后我们感情不好,因为原告一直在外面很少回家,回家也不干活,我一说就和我闹事情。现原告起诉与我离婚我同意,但两个孩子都要由我抚养。家庭债务都是原告购买的摩托车,我父亲骑上发生事故摔伤,为住院由原告借的,我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11月举行婚礼后,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5年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2月10日生长女牛霞,2010年10月26日生次女何丽。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常有争吵。2016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一致陈述及结婚证、户籍证明、计生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生有孩子,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都不珍惜婚姻,使家庭矛盾积聚,致夫妻感情日趋破裂。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也同意离婚,经调解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孩子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并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为宜。对原告所借用于给被告父亲住院的借款,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被告以非其所借拒不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应由家庭共同财产及收入予以清偿,本案不便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牛霞由原告抚养,次女何丽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