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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972号原告韩某某,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书芳、于亚利(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鄢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双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