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17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曦、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曦,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龙,陈海燕,卞丽忠,卞丽明,孙逸,严少良,任礼阳,任进华,任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7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曦,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西村邬墩。法定代表人周曦,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洪塔路29号。法定代表人任进华,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港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卞丽忠,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陶城村扬园里。法定代表人严少良,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陈文龙,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卞丽忠,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卞丽明,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逸,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严少良,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任礼阳,男,1988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任进华,男,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任丽花,女,1981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下落不明。原告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曦、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龙、陈海燕、卞丽忠、孙逸、任礼阳、严少良、卞丽明、任进华、任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崇广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周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无锡市崇安区利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上限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点七计算)。2、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龙、陈海燕、卞丽忠、孙逸、任礼阳、严少良、卞丽明、任进华、任丽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周曦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3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940元由周曦、江阴市康正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江阴市顺凯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陈文龙、陈海燕、卞丽忠、孙逸、任礼阳、严少良、卞丽明、任进华、任丽花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周曦坐落于江阴市丽都城市花园96幢401室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陈文龙坐落于江阴市水岸新都136-4号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卞丽明坐落于江阴市大桥二村70号502室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卞丽忠坐落于江阴市周庄镇金域天下花园11号2204室的房屋所有权,轮候查封了任礼阳坐落于江阴市东方华府158号2701室的房屋所有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江阴宏顺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扣划了卞丽忠的银行存款31000元。陈文龙的房屋移送给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置。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周曦、陈海燕名下各有1500元的公积金,申请执行人表示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但因不能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查封车辆档案的必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曦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曦在2015年12月底前归还12万元,2015年农历年底前归还10万元,自2016年起每年7月底、9月底、12月底前归还10万元,直至还请全部本息为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非首封法院且该房屋未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无处置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广民初字第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