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丽香因与被申请人李德艳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丽香,李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财保5号申请人朱丽香。被申请人李德艳。申请人朱丽香因与被申请人李德艳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德艳将财产转移,申请人朱丽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李德艳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通天路北端吉祥花园三号楼72幢2单元503室的房屋。申请人朱丽香以自己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丰泽园小区B区15幢4单元25层02室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丽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德艳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通天路北端吉祥花园三号楼72幢2单元503室的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朱丽香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丰泽园小区B区15幢4单元25层02室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