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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雨与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通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崔广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立增,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惠,该公司人事处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文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占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子平,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雨、唐山市为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遵化市利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40元,分别退还四上诉人各10元。审 判 长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