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移送与赵仕坚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仕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1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赵仕坚,男,199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新兴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的赵仕坚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中法刑一初字2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派员到国土、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仕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仕坚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53执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赵仕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梁润棠审 判 员 王其彬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