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4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