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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4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