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树红与陈金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树红,陈金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4号申请执行人许树红。被执行人陈金哲。申请执行人许树红与被执行人陈金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5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另查,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