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骆晓卫与张勋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晓卫,张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024号之一原告:骆晓卫,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勋,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10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要求对被告张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2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皖BTHX**号轿车作为担保。现该案已调解解决,故原告骆晓卫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号存款的冻结及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勋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胜利路分理处(账号:6228451990009XXXXXX)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骆晓卫所有的皖BTHX**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丽明 百度搜索“”